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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运用法规范学的方法对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进行辞源考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接着引述了该理论在经济学上的争论,从社会利益产生的根源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并着重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属性,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范畴,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提出了四要件设想。在考察其他国家与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基础上对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进步与不足,以探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的路径。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回答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存在?以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应当怎样做?围绕这三个问题,笔者进行了探析。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界定,理论上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在对CSR进行直译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对比的方法分析出CSR应解释为“公司社会义务”,同样,我国“社会责任”的成文法表述最早亦出现在新《公司法》中,为公司“社会责任”。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为“企业社会义务”,是在“公司社会责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至少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应该是责任综合体;其次,为什么企业社会责任会存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经济学上争论的出现恰恰反映了社会法学兴起的根源——社会利益的产生以及社会本位思想对个人本位思想的挑战;再次,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应该怎样做?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的问题,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对此,笔者在前辈们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途径:关于企业法律责任法治化,我们需要考虑它实现的方式,是选择分散式立法模式,还是选择集中式立法模式?并由此展开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设想;关于企业道德责任法治化,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当前为人们普遍遵守且急需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道德,通过立法预测,将其上升为法律强制规范;对现阶段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但并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特别保护的道德,适用行业自律规范等软法予以控制;其他的继续由纯粹的道德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