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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立体商标”不是什么新鲜概念了,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就对它做出了规定。然而实践中,能够获准注册的立体商标数量却是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商标服务对象之一的消费者没有买账。传统的平面商标之所以显著性高,易于被消费者识别,是因为它们在消费者头脑中形成了这样一个概念——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关的信息。而作为立体商标的商品外形、包装、容器则还是以其本身的含义存在于消费者头脑中;它们不是别的什么,就是商品的外形、商品的包装或者放置商品的容器。上述这些表现归根到立体商标注册上,就是立体商标显著性弱的问题。基于我国立体商标注册难的局面,笔者考察了世界各国有关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立法及审查规定,探究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因素及限制,以期为我国当前立体商标注册困难的现状做些许贡献。本文共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立体商标及商标显著性的一般理论,重点解决立体商标是什么、有哪些分类、商标显著性的含义以及与立体商标注册的关系等基础问题。第三部分探讨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笔者首先对比分析了欧盟、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审查制度;其次,分析了我国当前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如考察因素不全面、缺乏对“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规定等;最后,提出了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第四部分探讨立体商标的获得显著性。笔者从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适用范围出发,得出通用或普通的形状、功能性形状与其他标志的组合等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可以通过第二含义获准注册。在审查部分,笔者同样以“先外后内”的思路,对比分析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两大立体商标第二含义的审查标准体系;梳理我国立体商标第二含义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完善的建议。第五部分探讨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限制。具有商标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即是事实上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除了是一种信息传递载体外,还是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为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商标权人、版权人、专利权人、消费者以及公众的利益,立体商标显著性受到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及非功能性原则的限制。第六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