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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可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然而,执行却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当事人等到执行还需经历漫长的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过程,在这期间难免会出现妨碍执行的不稳定性因素。恶意上诉便是其一。可见,执行作为事后救济存在难以实现的风险。“执行难”问题便是最好的例证。为此,将执行时间点进行前移的事前救济越来越受到青睐。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事前救济的一种,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先予执行制度却存在众多的不合理之处,难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的需求。因此,对先予执行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制度完善极具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先予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先予执行的概念、性质以及价值功能。关于先予执行的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执行制度”论和“保全措施论”两种争议。笔者在分析两种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先予执行是一种特殊的保全程序。第二部分是有关我国台湾地区假执行制度的考察。假执行制度在功能的有效发挥上以及对自身风险的预防方面,都进行了精密、周全的制度设计,值得借鉴学习。笔者并没有简单引用我国台湾地区假执行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是在仔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结构将其内容予以展现。同时,将有关法律规定渗透其中。特别是,笔者在对比借鉴的基础上,对假执行的内涵进行了完整的概括。假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理论基础及制度构架、内涵及特征、价值功能和具体程序,真正做到了使假执行的内容既具体又不失全面。此外,笔者在考察的基础上,总结了假执行制度对先予执行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对内地先予执行制度现状及问题的研究。笔者从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先予执行制度进行现状分析。在此基础上一并发现先予执行制度的问题所在。先予执行制度在立法定位、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第四部分着重提出完善先予执行制度的构想。这是本文的核心所在,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部分并没有急于对先予执行的完善进言献策,而是首先指明了对待假执行制度的态度,即只得“借鉴”,不可全部“植入”。然后,笔者针对先予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多方面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拓展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限制适用时间、补充启动方式、解决担保问题、完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