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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土地用于建设,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土地征收的方式来满足公共建设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原有征地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缺陷,征地立法和实务中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所有权主体的不清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款发放不到位等问题使得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有些地方甚至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和农村群体性事件,这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安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征地制度改革已成社会共识。征地制度是一个宽范的概念,涉及到众多方面。本文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研究,选取了一个小的切入点即非公共利益用途土地的研究,在行文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的问题:是否需要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主要问题如何进行解决?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在于绪论的背景和意义中,对第二、第三问题的解决本文首先进行了征地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所有制的分析和产权理论的分析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在于村小组;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市场机制的分析、制度变迁理论和地租理论为之后提出推进非公共利益用途土地市场化改革做好理论铺垫。其次,本文回溯我国征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结合当前的现状,指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之后横向比较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制度。在现状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土地用途最终提供产品和服务来划分公共利益用途土地和非公共利益用途土地,对失地农民采用市场化的补偿,对于非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由政府采取征用的方式通过要素市场进行市场化的交易。具体来说,政府对于非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进行征用,可征用的土地其使用主体并不是政府,而是具体的土地使用单位。以政府征用的方式来保证政府的参与和监管,政府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主要工作不是直接参与到非公共利益土地的交易之中,而是由政府来提供交易平台让土地需求者和土地供应者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为村小组的情况下完善村小组的治理;建议在各省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土地资源审查委员会裁决征地过程中的纠纷;推进征地制度法律法规建设;构建非公共利益土地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