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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视打击犯罪、将重心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上的传统思想和习惯,仍然影响着司法实务部门的办案思维,人权保障意识尚待加强,表现之一是,实践中,轻刑案件适用非羁押强制性措施比例较低,羁押措施适用比例过高,由此引发超期羁押、违法羁押、司法资源浪费等违法现象。在法治社会进程中,伴随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新的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立足人权保障、建立严密科学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完善扩大适用非羁押措施,已然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亟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轻刑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然而,对比调查研究所得数据,可以发现,轻刑案件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相对较低。有观念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规定过于宽泛以及外界因素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影响,不利于司法机关进行操作。较低的非羁押措施适用比例,不仅容易滋生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且人权难以得到合理保障,对轻刑案件适用羁押措施违反国际公认的比例原则,与现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相违背。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轻刑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问题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把保释权利作为当然权利予以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譬如法国和德国,在轻罪和重罪案件适用强制措施作出区别规定,轻罪案件不适用羁押措施。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办案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积极扩大轻刑案件非羁押措施的适用。为此,建议:明确规定轻刑犯罪适用逮捕的特定情形,增强办案人员司法适用中的操作;完善非羁押措施,缩短取保候审期限;改革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重建办案考核制度,建立办案人员风险责任免除制度;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