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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的强制力量。警察权的内容非常广泛,是警察行政管理权与警察刑事司法权的统一。一方面,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的保障导致人们离不开警察,必须赋予警察以足够强大的权力,确保警察权的完整、有效;另外一方面,又必须对警察权进行必要的制约与严格的控制,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警察权设置不够合理、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警察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如侵犯公民权利、背离法治要求等失范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警察权设置的初衷,严重破坏了公安形象与警民关系。
为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和失范,必须对警察权进行优化规制,建立起完善的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机制。在立法层面,要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使警察权的运行法制化、制度化,实现由事前审批型向事后管理型的管理方式的转变,由限制型公安向服务型公安转变;在司法领域,要通过理顺检警关系、法警关系,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启动全面司法审查等,建立制约警察权的长效机制;在监督层面,通过权力机关对警察权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警察权的监督两个方面,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建设和道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