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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指出,近20年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刑事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国际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突出的方面。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但是,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关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专门研究的著述还很少,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虽然我国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但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很难实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和有效保护难以实施,致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一直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按照传统的刑事法理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国家需要将其从民事侵权行为中区分开来,按照国家追诉的原则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理论前提下,刑事被害人不具有刑事起诉者的地位,检察机关既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也代表刑事被害人提起公诉,从而维护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这一理论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经常出现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也就是任意地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放弃刑事追诉的决定,使得刑事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刑事被害人昕具有的复仇、赔偿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和缓解,甚至造成对刑事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在法庭审判阶段,由于中国目前定罪和量刑程序完全合二为一,法院通过一个完整的审判过程既能解决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问题,又能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此,刑事被害人对于量刑问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