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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是用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以下简称该顾问)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该行业协会组织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中执业资格、执业机构、行业协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相应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设置为该制度手段,规范该顾问执业行为与实现企业法治为该制度目的。在经济发达国家,该顾问于大型企业中已是普遍存在: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该顾问800多人,德国西门子公司有该顾问700余人,法国波音公司有该顾问人员约232人,占据了公司500名高管人员的46%。该制度为在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牵引以及大量经济法律文件颁布与实行前提之下,企业依法经营、决策及管理,建立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亦是国家法治经济建设诸多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我国该制度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制度设置初衷为规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经济行为,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我国大型企业如若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与壮大;2001年之后,我国加入WTO,至此,我国步入全球化经济竞争的洪流之中,企业的跨国活动及国际经济行为便在所难免。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及经济全球化步伐渐紧,此“双经济”之客观存在渐渐萃取出该制度的现实价值,然而我国该制度于现实实践中存在颇多问题:宏观层面上其立法层级较低,主管部门多头;中观层面上其缺乏全国性统一行业协会;中微观层面上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确,尚且缺乏科学合理设置;微观层面上其从业人员执业门槛设计“形式准入虚高,实质素质较低”等,皆不利于企业于“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与成长。如引水灌溉之理,欲寻求健康硕美的谷物,倘若未事前挖好沟渠,做好制度设计,如是甘饴之水,亦可成洪涝之灾,故而对我国现存该制度的取精去糟,在该制度职业资格考试被依法取缔时刻,在“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政策指引的时刻,在该制度须“破”而重“立”的时刻,便显得十分重要且必要了。本文以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其中包括“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为切入点,先论及该制度本身是否应被取缔,而据以我国后期相关会议的召开及政策法律文件的发布,再结合该制度本身价值及“双经济”背景下企业现实实践的需要,应当存续的结论便呼之欲出,尚且需于新时期做好制度过渡工作,以便稳健完成该制度的变革;尔后再论及其于转型期各层面的法律规则设计:形式上首先从微观执业准入门槛破入,在结合我国该制度纵向演变实践经验及对比参照横向美国该制度实践经验的双重实践经验之下,试着对有关该顾问的法律规则内容——即权利、义务及责任内容进行建议性设计,此处笔者欲借鉴2002年我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经验及美国公司律师实践经验;继而再实质延伸到中微观、中观及宏观层面,分别对各个层面的法律规则内容进行建议性设计,以求我国该制度于该顾问自身特有属性前提之下,于现有公司律师制度基础之上,实现制度的转型。进而使得企业于“双经济”环境下,能够手持法律雳剑,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披荆斩棘,所向披靡。终于实现依法治企,这建制法治国家诸多环节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论文分为三章,章一为相关概念的熟识,因该论题所及外延较广,故而笔者先对其法律性进行论证,而后静态地对“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进行阐述,再动态地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及社会律师制度此三种法律职业进行对比,以达到对该制度的感性认识;章二首先为在对我国该制度历史实践回顾的基础上,对其自身问题及外界困惑进行分析,以求剖析出我国该制度病症之所在,利于最末章的对症下药,其次为对美国该制度实践的回顾及分析,主要从美国该制度的行业协会,法律事务机构、执业门槛和职业性质几个角度来分析,以求能从美国成熟先进的制度设计及实践经验中汲取养分,为我国该制度的制度转型提供现实灵感;章三在前二章基础之上,尤其是在章二总结国内外双重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在认识层面上达到对该制度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深化之前提下,为我国该制度四个层面(微观、中微观、中观、宏观)的法律规则设置,提供思路灵感与实质内容,逻辑顺序为:“自微观而入其余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