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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支柱。在理论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性和渗透性,经常出现二者相互关联的情况,从而形成了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的相互交叉。这种交叉关系也越来越多地反映到诉讼活动中。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选择案件处理方式,这给司法审判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扰。行民交叉案件涉及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所适从。由于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系统地规定,加之理论认识的种种分歧,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了审理模式不一、审理结果不一的混乱现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行民交叉案件的不同类型,大致形成了径自审理模式、先行审理模式、附带审理模式、一并审理模式等几类不同的做法。但这几类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无法使行民交叉案件得以有效解决。本文对不同的审理模式进行了系统地归纳总结,分析了几种做法的利弊,提出了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设想。通过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提出了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并阐述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范围以及审判程序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期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