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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市场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产品的消费体验,产品质量的高低由此成为检验产品市场发达与否的一项重要依据,产品质量的安全与否也无不牵挂着每个人民群众的心。然而纵观理论界及实务界,食品、药品、环保、税务等犯罪领域都展开了较为充分的两法衔接机制探讨,但有关产品质量犯罪的两法衔接研究却基本仍属空白,这不仅体现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仍不完善,也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打击产品质量领域犯罪的实效。因此,基于产品质量执法案件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特殊性,深入分析产品质量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产品质量犯罪的基本范畴,论证了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法理基础并阐明了两法衔接的重要性。产品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要素,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牵连性特点,故着力打击产品质量犯罪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保障,这既是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区别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性、关联性及目的统一性的内在要求。第二部分揭示了产品质量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及当前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中央及地方都出台了打击产品质量犯罪的衔接规定;实践中,产品质量执法机关也遵循相应的工作程序。但通过对部分质量执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在执法实践中,案件移送率低、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证据转化不畅等问题时常影响着该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从而既不利于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对人民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损害。第三部分分析了造成产品质量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主要原因。具体包括:一是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观念落后,二是产品质量行刑衔接法律规范不健全,三是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机关行政体制方面的原因,四是产品质量犯罪行刑监督机制不到位。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产品质量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措施。首先,应努力提升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强化其行刑衔接观念;其次,应提高行刑衔接的法律位阶、完善两法衔接相关的法律,为衔接工作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再次,应创新产品质量行刑衔接工作,如借鉴公安执法记录仪、规范涉刑案件移送惩奖标准、创新两法衔接的案件审理制度等;最后,应健全法律监督制度,从内部及外部监督制约产品质量衔接工作,并提出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匹配的监督、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