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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世界买方市场逐渐形成,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使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受到严峻的挑战。国际保理作为综合金融服务业,其中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转让、销售分户账管理、坏账担保等业务的开展,增强出口商在国际买卖中的竞争力,减少其贸易风险。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为促进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取代赊销、信用证等成为世界各国国际贸易交往中主要的结算方式。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推广是为适应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但是,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比其他国家的发展迅速,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际贸易当事人对保理业务研究理解不深入,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与国际立法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异,制约其发展。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及民商法基本法学原理,分析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探究应收账款转让的核心问题,希望为建立我国专门的国际保理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本文第一部分简要阐述国际保理的一般理论问题包括其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作用等;第二部分就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经过对当前的几种不同学说: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债权质押说的比较分析,提出只有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合理的解释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保理业务的运作功能。第三部分承接第二章的内容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影响应收账款转让有效性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介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及禁止应收账款转让条款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文章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内立法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国际公约惯例的适用两方面对我国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希望在没有制定独立国际保理法律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国际保理法律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