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死刑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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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有违人道的最残暴的刑罚,并不会在我国永远保留下去。除了传统的减少死刑罪名适用外,减少死刑适用的主体范围也是迈进死刑废止目标的重要一步。本文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基础上研究老年人死刑优先豁免权的问题。本文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第一部分揭示我国仍沿用死刑的两大基本原因,其一为人道主义方面不平等的忧虑,其二在于民意的不支持。第二部分界定老年人犯罪中的主体范围,我国生理年龄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本文所界定的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衰老,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其确为一个与众不同的特殊群体,有优先豁免死刑的权利。而且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征进行研究,老年人犯罪有发生率低、行为手段的非暴力性等特点,对其豁免死刑并不会诱发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第二章主要对老年人死刑豁免权存在合理性的思考。这一章分四节从老年人死刑豁免权的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所产生的重大意义和适用死刑的缺陷依次阐述。首先,我国古代刑律就有对老年人犯罪的宽恤,老年人死刑豁免权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其次,当代的国外刑法中大都有对老年人死刑的宽恤,我国现行刑法也有对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等对象上的死刑豁免先例,因此老年人死刑豁免权存在现实可行性。再次,适用死刑则会产生诸多弊病,死刑刑罚属性的预防犯罪效果难以证明,且具有误判难纠的致命缺陷;传统文化习俗造就的老年人特殊的家庭地位,加之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对老年人适用死刑不仅有违人道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最后老年人死刑豁免权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使司法实践中很少对老年人判处死刑的现象有一定的理论支撑,这种针对具体犯罪区别对待的情况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老年人死刑豁免属于对象方面豁免死刑的适用,在罪名豁免死刑等我国传统改革死刑方面予以创新,同时增强了民意对于废止死刑的认可度。第三章从司法实践角度完善老年人死刑豁免权的法律规定。本章分三部分论述。首先针对老年人死刑豁免年龄界限予以分析。中国当前的人均寿命是确定免死年龄的决定性因素,综合考虑国内外对老年人予以宽恤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70周岁为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合理年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75周岁界限过高。其次,解决年龄的具体适用问题。最后,为配合老年人死刑豁免权的实现,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程序方面分为侦查、审判阶段的对老年人的特殊优待;执行方面表现为建立专门的老年人拘禁场所,放宽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并引入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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