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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尔克提出“继续性债之关系”的概念之后,学者们纷纷开始研究与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认识,继续性合同基本理论于是在德国法中发展成熟。我国立法并未引进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学者们对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还很有限,仅限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性合同的抗辩权适用等单一方面的研究,缺少系统论述的文章。因此,笔者将继续性合同作为研究对象,对继续性合同基本理论从整体上进行一次梳理和分析,重点针对我国实践中继续性合同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希望能为完善继续性合同基本理论献出微薄之力。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继续性合同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最具科学性的定义。并将之与长期合同、关系性合同等概念进行了对比,同时阐述了继续性合同的类型,这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理论前提。只有准确把握继续性合同的涵义和其类型,才能对继续性合同有深刻的理解,明确其在合同法基础理论中的地位和存在价值。第二部分分析继续性合同中的抗辩权问题。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具有特殊性,本部分分别讨论了继续性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时效抗辩权。关于继续性合同与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着分歧,所以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同时,对于继续性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也是值得研究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继续性合同的终止制度。从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比较合同的终止制度和解除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内外不同国家的规范模式,划分出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类型。继续性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进而讨论继续性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问题,针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的一些问题,提出对合同终止制度更好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重点论述继续性合同的违约责任。面对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情形,合同目的应该如何更好地实现?根据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笔者对其进行经济学的分析,探讨继续性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适用问题,如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合同赔偿的范围进行分析,试图为完善继续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找到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