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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国内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增长,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由代客理财业务特性所决定的高利润,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更是直接导致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市场,进而推动了我国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但是,中国当前个人理财市场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同类业务在不同的金融领域却有着不同的管理规范,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并出现了多头监管的局面。为促使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不同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法律监管状况进行分析,以寻求更为有效的法律原理来解决我国银行在对该类业务的法律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将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相结合,通过运用市场失灵理论、监管必要性理论、证券条文定义、投资合同定义、信托原理等,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产生原因,需要立法、监管或司法介入的迫切性,以及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和社会性等问题进行了探究。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于突破了原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究框架,从《信托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角度进行全新的、综合的研究,丰富了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理论。本文明确提出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包括劳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四种法律关系,并提出根据法律关系的属性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相应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债权债务类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与信托类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属性的分析,认为其中的债权债务类个人理财产品应属于“证券”,从而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具有信托性质,应纳入到《信托法》的管理范畴,其中公开发行的信托类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应适用《投资基金法》中相关的法律原理。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了应在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监管体制中逐步树立起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理念,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保护投资者,这填补了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的空白,对于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实践具有建设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