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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做出了专门规定。本文将该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作为研究的对象。在对该公约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其缺陷提出了完善公约的建议。第一章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进行了概述。在此部分,主要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与目的以及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下买方的救济方式以及卖方可能援引的抗辩。第二章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公约的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其中公约第42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责任限制和免责事由;而第43条则规定了卖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买方的通知义务。第三章在第二章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公约第42条的缺陷并探讨了完善的解决方案。公约第42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主观认定标准和免责事由两个方面。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引进“调查义务”的标准和“精确性指示”的概念来分别对这两方面进行完善。第四章就中国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对策进行论述。中国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既要面临法律风险也要面临现实风险,因此本章根据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和第43条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策。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研究和分析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解决该公约第42条适用性差的问题,并期待该公约在解决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纠纷中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