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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获取方式违法,而导致其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被排除,不能为法院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以英美国家比较典型,并且逐渐被西方各国所接受,最后成为国际上的一个通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对于人权的保障以及对公权力的制约,也是应对基本国情的需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在英美国家发展的更为充分,不仅仅是因为两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的时间较长,更是因为英美国家天赋人权的学说,他们认为法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就是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人权的一个规则,在深层次上迎合了英美国家的法律需求。德国和日本在相继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后,也结合本国国情走出了一条裁量排除模式的道路,也是迎合了德国和日本职权主义以及自由心证审判特点。其次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和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在很多国家甚至在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地位,那么必定有他不可磨灭的功能和价值,诸如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限制公共权力、遏制非法取证等等。并对美国的严格排除模式、德国、日本的裁量排除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权衡模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及对比,并对以上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考察,认为上述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水平并不一致,并且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是否充分并不是在于理论是否先进。笔者认为美国的非法证排除规则发展的比较充分,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比较彻底,属于强制排除模式,但是下文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分析中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就是这个法律规则跟本国国情结合的是否充分,能否应对本国诉讼的需求。笔者结合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的发展现状,发现我国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正式的条文,只是依靠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的法典中的一些相关条文,这些规定不统一且有相互冲突的部分。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不但规范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且解决了在非法口供上的排除规则,尽管这个规则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对之前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的趋势以及空间,不但应该在观念上改变,也应该在制度上改革。进而指出,我们应当顺应人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在坚持人权保护的宪政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传统,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措施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透明审讯过程以达到事前预防作用,这个措施不但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证据证明经受了非法取证行为,而且也能保护取证人员不会遭受犯罪嫌疑人的诬告。第二确保看守所等机构中立,相信前段时间看守所里各种离奇的死亡案件给了大家很大的震撼,看守所中立,脱离公安机关的辖制,有助于解决这种情况。第三扩大律师权限以保障当事人不受侵害,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让律师及时介入侦查程序,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起到督促、监督作用。最后设立沉默权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这条是针对我国“如实供述”来讲,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立沉默权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