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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政府机关常见问题之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在一定的程序要求上实际履行,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一定损害的情形。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样态,几乎存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的大量存在,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规范,助长了执法队伍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给党和政府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尽可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弥补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各种损害,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弥补和救济,政府要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方式有很多,各个国家因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行政不作为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对当事行政机关进行评判并予以相应处置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则是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依法予以判决的救济。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这三种行政不作为救济途径各有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同时也存在各自的弊端和弱点。加强和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对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