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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瞬息万变的需要,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名义上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又是在终局判决之前,一般只经过单方审理就对财产处分作出的一种限制,并未确定实体的权利义务,难免发生错误,从而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名义上的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肋或侵害。如果事后即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法律未能向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提供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赋予有关利害关系人以各种程序救济权利,增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这就需要设立财产保全救济程序。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包括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保全、提出上诉以及因申请错误提出赔偿的程序。 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都设置了对财产保全的救济程序。我国理论界尚未对此予以足够重视,以致财产保全救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本文从设置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理论基础着眼,在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之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保全救济程序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合理建立和完善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尽一点绵薄之力,至于最终能否达到有助于丰富保全救济程序理论研究的目的,笔者不敢妄自尊大,权当抛砖引玉吧。 全文约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财产保全救济程序概述 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含义和性质。财产保全救济程序是财产保全的事后性程序保障。2、财产保全救济与执行救济之比较。通过分析财产保全救济与执行救济的关系,可以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3、设置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理论基础。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两个角度对设置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财产保全救济程序 该部分对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德国、法国、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财产保全制度中和英美中间禁令中的保全救济程序作了详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了比较分析:1、关于撤销程序的启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