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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人格权是指在现行立法上,尚未被明确规定为法定的权利类型,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并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的人格利益。本文通过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前后,裁判文书网中出现的“新兴人格权”民事案件的检视,真实的反映出当下“新兴人格权”案件受理过程中立案范围窄、审查标准高、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之间缺乏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同案不同判、有违法制统一原则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起诉门槛”高、滥诉的成本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所导致。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构造和诉讼要件的理论,立足于《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改革起诉和受理制度,其中包括:一是对立案受理制度的改革。使立案环节不再是最重要的环节,达到降低“起诉门槛”的目的。二是法院组织结构进行配套改革,法院组织结构进行配套改革以适应实体裁判要件后置的改革需要。三是责任费用机制改革。为达到制约滥诉,化解司法裁判资源的有限性和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起诉标准中增加诉讼费用的规定,将不必要的诉讼排除。通过司法的方式实现“新兴人格权”民事案件的救济必然要涉及“诉的利益”问题,诉的利益在确认之诉中的判断标准,直接决定了诉权能否得到救济。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新兴人格权”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不同法院类似案件裁判结果迥异,有违法制统一原则,须有一定的标准来检视诉的利益的合法化,使新兴人格权归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从而使诉权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类问题需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确立实体性权利判决原则与标准。(1)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权利甄别原则、生存利益优先原则,作为案件审理的原则。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基于社会成本和政治因素考量新兴人格权在当下被保护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对弱势群体一方倾斜保护。(2)对新兴人格权是否是非法定化的权利类型、是否是直接的个人利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的正当性和现实性三个步骤进行论证。其二,改革民事司法裁判规范。法官应提高处理“新兴人格权”案件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对此法官应不断吸纳新兴权利方面的知识,增强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专家参与诉讼程序,听取专家的意见说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化解矛盾,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