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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而生,其制度功能在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其在我国的实践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而目前已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层面也纷纷出台了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规政策。但综合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和制度建设,可发现政府购买在我国尚存在制度不健全、政府责任意识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在于,面对这一新兴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公法未能给予及时且充分的应对。在政府的这种购买活动中,非行政主体履行了公共服务职能,但并不需要受到公法的约束,而这部分职能的转移,却可能为政府逃避公法约束提供了空间。本文认为,为避免购买中公共利益的缺位,保证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必须以公法规制购买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加以规范。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界定入手,介绍这一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论述其理论基础,阐明其在我国兴起的制度背景。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政府购买的发展现状,对实践中的购买范围和方式进行了分析,并从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两个层面研究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进一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提出了公法对政府这种购买行为的实体规制,试图扩充购买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尊重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地位,并关注可购买的服务范围的限定以及购买活动中政府的责任问题。第四章则集中探讨程序层面的公法规制,认为公共服务购买方式的确定应当有完善的规范标准,且在购买过程中须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