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所独创,但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尤其是组织特征却描述地过于抽象和模糊,以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一直争议不断。正是由于在立法上缺乏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准确把握,极易将其与相关概念混淆。针对上述问题,学术界很多学者试图从所谓的“立法原意”中去探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内涵,进而统一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但大都效果甚微。究其因,主要在于现实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再加之学者各自观察的角度和理解的深度各有不同,以致他们在探求所谓的“立法原意”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自身的主观判断。事实上,立法者自身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组织特征的认识上亦是模糊的,单从所谓的“立法原意”去探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和组织特征是很难实现预期目标的。因此,有必要跳出以往的思维屏障,大胆地回到组织社会学中去探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为此,须从组织社会学学科内挖掘出一套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概念体系,它们分别由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规模和组织过程四大类概念构成。此套概念是文中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社会学特征、司法机关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认定上的分歧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的基本元素。文中首先在两个个案中描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社会学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认定上的分歧,然后总结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最后用该套标准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及普通犯罪集团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