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司法适用研究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min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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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而商标使用是商标实现其识别商品来源本质功能的途径。对于已经在商业活动中通过商标使用获得一定影响,具备识别来源功能的未注册商标,亦应该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2014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商标先用权条款,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不给注册取得制度造成冲击的前提下弥补其缺陷,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适度的法律保护。但理论届和实务界对该条款规定的关于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限制要件的理解莫衷一是,亦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该条款的适用规则。基于此,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现实背景和目的为出发点,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内容进行了解读,从法理上对商标先用权抗辩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探寻该条款适用的应然状态。并梳理商标先用权制度入法以来的全部案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全样本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商标先用权抗辩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和“一定影响”要件,在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后,“原使用范围”作为限制要件适用。其中“在先时间节点”认定应当满足在商标申请日之前;主观要件应当满足主观善意;而其中“一定影响”则也要满足时间节点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同时增加其他客观识别要素“地域范围”和“相关公众知晓度”来辅助判断是否具备“一定影响”;至于限制要件“原使用范围”的时间认定应当在核准注册日前,同时认为应当限制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地域范围,但对规模不应当硬性限制。通过明确上诉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和限制要件,为法院在个案中适用商标先用权提供明确参考,避免自由裁量范围过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平衡商标专用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权益,并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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