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剽窃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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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剽窃是指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改头换面的非照搬式剽窃,它插针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夹缝,游走在合理使用与非法侵权的边缘。比起不变换内容、直接隐去原作者的普通抄袭,高级剽窃的成品由于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改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掺有高级剽窃者自己的原创劳动,从而更难认定及惩处。这种投机取巧窃取他人劳动果实的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也污染了整个社会的良好创作风气。厘清高级剽窃行为的常见表现、具体标准、侵权后果等,对个人来说有助于减少因为不清边界而导致的侵权和被侵权,对社会来说有助于梳理我国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从而反思著作权法需要完善的方向和途径。美国、德国及日本的著作权法发展早于我国,在高级剽窃的司法认定方面总结了诸多颇具代表性的标准,对高级剽窃的规制也不局限于著作权法本身,而是联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进行事先警告和经济制裁,能为我国的高级剽窃法律规制带来一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在我国现行的高级剽窃司法认定中,除了存在认定的主体方式单一等问题,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科技等物质层面的波折发展以及受传统思想的潜在影响,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慎用剽窃等强道德性谴责词汇,转而以侵犯改编权、演绎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来解决涉高级剽窃纠纷。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双方的火药味,但存在避重就轻、不能切中问题要害、给后人以侥幸心理的副作用。反思我国的高级剽窃法律规制,完善相关立法和明确司法标准是当下任务的重中之重,对案件进行专业性分流也可以提高认定结果的准确度;高级剽窃的惩治离不开行业自律的第一道防线,但行业的“自治”也需要明确正当的边界与尺度;根据相关案件判决数量体现的区域分化特点,还可以采取分区治理、互补互助的差异化举措,来提升高级剽窃法律规制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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