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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强劲的区域之一,面对一体化发展中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推动一体化发展进程,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而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区域经济一体化除靠市场内在动力外,还得依靠区域协调机制的外在推动力。本文旨在构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机制,为长三角区域管治实践提供参考。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长三角在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工商、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政府间合作联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相关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强劲的区域之一,吸引了全球目光的关注。区域一体化的本质在于市场制度一体化。当前,长三角区域发展面临着各自为政、城市间恶性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趋同、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区域环境污染等问题,这已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障碍。 虽然不同时期的长三角区域协调机制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行的江浙沪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等区域协调机制存在缺陷。不具有权威性、统一性,难以协调各地政府行为;协调力度不强,缺乏具有法律效应的强制力;协调机制过于松散,无常设机构,缺乏实施监督机制;缺乏规则,基本仅有对话功能或微观领域的协调,这类对话仍处于较浅的层次;不具备共同行动的机制,即使在协调会上达成了共同协议,也很难真正达到落实,一些涉及地方利益冲突的深层问题,都难以在这种会议的框架下解决;由于尚未形成有利于经济合作的“共赢”机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较难取得一致,重大问题基本上只是地方之间,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事一议的讨价还价。长三角由于存在着发展观念、制度支持、客观现实等方面的因素,在各地间利益冲突时,协调机制难以发挥协调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应构建制度化的区域协调机制,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构建制度化的区域协调机制时,应克服行政管理体制障碍,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等,按照“互惠互利、共同繁荣,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多边协调、互相联动”的原则,融合非政府组织等主体的力量,建立政府层面的国家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和长三角区域协调机构,中介层面的跨区域商会、行业协会、咨询参谋机构和非政府资格认证、质量检测等机构,企业层面的跨地区股份制区域性集团公司,运用区域规划、政策审查、行政仲裁、利益补偿等行政和经济协调手段,按照提出、公开、对话、协议、执行、监督等的运作程序,并作出对话、协议、信息交互、评价激励、行为约束、利益补偿、联合立法、投资管理、共同基金和强化市场机制等具体的制度安排,对地方政策、市场发展、公共物品供给等领域进行协调,消除行政壁垒和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