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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鼓励创业创新背景下产生的股权众筹,在我国金融领域迅速发展。股权众筹的出现,不仅给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而且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获利的工具,同时也是我国金融领域发展中的创新之举。为了鼓励金融创新和股权众筹的发展,立法和监管层面给股权众筹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是随之出现了众筹平台违反适当性义务而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情况。无论是在股权众筹发展较早的美、英等国家,还是处于摸索阶段的我国,立法总是试图寻求融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就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立法明显偏向了众筹平台和融资企业一方。为了贯彻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定,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平台通过实施一系列手段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主要手段包括:众筹平台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需求来给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股权众筹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初创、小微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在行业竞争中面临亏损和破产的风险很高,再加上立法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监管,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股权众筹具有高风险性。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会面临较高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权众筹出现在我国的时间较晚,但是发展却极为迅速,而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却处于空白状态,同时还缺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适当性制度。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对股权众筹行为进行规制,对投资者的利益加以保护,我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出台表明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地位得到确认,也首次规定了股权众筹领域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然而,整体来看,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上略显单薄,并且在核心内容上的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对有关股权众筹中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并且针对法律法规中所出现的问题,本文将从投资者的分类制度、提供差异化服务制度和义务主体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来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分析和完善。在投资者分类的制度中,首先要制定好分类的标准,再针对不同种类的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的限制。借鉴域外投资者分类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股权众筹的特点,设计我国投资者分类的制度。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差异化服务中,众筹平台需要先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并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再向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服务。针对违反适当性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分析。通过对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来督促义务主体积极履行其适当性义务,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