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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庭审判方式的改革,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转变,质证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届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质证问题。由于此前很少有学者对质证理论进行专门的研究,因而这方面的著作也非常少,相对于取证、举证而言,质证让人感到有些陌生和迷惑。质证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认可,并被国际条约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但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承认。质证作为法庭调查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存在形式化的现象。如何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使法庭调查实质化,成为现阶段我国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对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着手,对国外保障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的司法现状,以期对我国刑事庭审法庭质证的改革完善起到借鉴的作用。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通过分析多位学者对质证的不同理解,明确质证的实质,厘清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其次,在了解了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后,本文又回顾了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里感受其本身所包含的正当价值。再次,阐述分析了刑事被告人质证权产生并发扬光大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论证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获得质证权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充分实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从理论成为现实,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来保障。国外主要通过刑事证据规则、证据开示制度、证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被告人强制取证程序这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使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去。通过对这一系列规则制度的分析,理清其合理内核,以期对我国法庭质证的改革完善起到借鉴作用。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对现阶段我国有关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反思。在立法上,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未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质证权。刑事被告人缺乏行使质证权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辩护律师庭前阅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庭调查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泛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严格区分,使刑事被告人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揭示质证权无法有效行使的原因和影响,以便在进行理论构建时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完善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审质证形式化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就我国如何有效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进行理论上的构想。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被告人的质证权;建立实现被告人质证权的相关保障制度,包括: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完善的证人制度、完善庭前阅卷制度,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庭审质证方式。本文试图从根源出发,思考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从而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庭质证的完善提供又一视角,由于本人理论知识的浅薄和参考资料的有限,文章不乏疏漏之处,还请学界专家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