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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或者市场两个主体,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自主组织治理的第三条道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公共事务治理也从一个主体向两个甚至第三条道路迈进。1982年始见于《宪法》的村民自治制度迅速成长,并发育成熟,已经成为了实现基层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途径。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混杂居是民族村的典型特点,民族信仰、生活习惯的差异带来了村域生活、公共事务的多样性,如何提升民族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效益对于村庄和谐、村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国家基层治理实践和理论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国内外学者对于民族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比较薄弱,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以一个北方回汉杂居的民族村庄为例,通过还原村庄内部一座清真寺修缮的过程,剖析各个部分参与主体(包括宗教精英、普通回民、汉民以及世俗权力等)在整个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及行为选择,构建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结构脉络。文章最终发现,农民对待公共事务的态度并非像传统理论认为的是冷漠的、消极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参与程度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于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族村农民来说,公共事务的宗教性质越强,宗教信仰越虔诚,自身与公共事务的利益关联度越高,主体的政治身份越明显,其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就会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