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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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称为Moral Rights,它主要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有关身份和名誉等方面的专有权利。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共同构成著作权。以前,与著作财产权相比,著作人身权受到较少的关注,但是,随着该制度与现代著作权价值诸多矛盾的凸显,它又倍受重视,成为了热门话题。笔者之所以选择之一论题,是考虑到著作人身权在整个著作权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起到的重要作用。它对于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提高创作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著作人身权制度由国际公约在世界各国间达成了很大的趋同。然而,两大法系间由于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不同,从而在保护著作人身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随着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发展,传统的著作人身权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在数字时代建立一个合理实用的著作人身权制度,我们不得不对传统的著作人身权加以重新思考,这就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 文章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写作目的、范围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著作人身权的一些基础概念和法律关系。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论证了著作人身权的主体除了包括自然人,还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著作人身权客体的范围作了界定;并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人身权进行比较,从而说明著作人身权的特殊地位。第三部分对国内外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现状做了介绍。在国外部分中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公约三部分加以说明。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比较了两大法系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人身权制度以保护为主,而英美法系则是以限制为主,各有长处,对我国的立法模式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国内部分中指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二元说”国家,认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是可以分割的两部分。分析了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阐述著作人身权制度在数字网络时代所受到的冲击和挑战。本文这部分主要分数字技术给作者权利带来的冲击和给公共利益带来的挑战两点来加以说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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