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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完整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行政强制制度体系。行政强制法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相并列的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新成就,是我国行政法制大家庭中最新的重要成员,对完善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一是确定设定权制度,这是行政处罚法创制并为行政许可法沿用的立法模式,与之一脉相承,行政强制法也以专章规定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专属于法律,而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上,适当向地方性法规开放,地方性法规对属于本地方事务并且还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情形,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查封和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作出的制度安排,更加充分的贯彻了法律保留原则。但需要讨论的是,法律保留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地方立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可以设定查封和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可见其被赋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相当有限。同行政法规一样,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过多行政强制措施,被视为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但从现实出发,适当放宽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十分必要,如果过于限缩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将会影响到地方的有效治理。扩大地方立法权并不必然破坏法制统一,如果做得适当,还会增强国家法制的活力,实现法律体系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鉴于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过于繁多,本文只以上海市现行有效的189件地方性法规为蓝本,对其中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规法条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法规梳理和分析研究,文章共四章。第一章是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包括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内涵和法律属性,地方权力机关能否设定行政强制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与规定权关系辨析。其次对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进行分析,最后对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法律依据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最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性质界定,然后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蓝本对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具体法条和上位法法律依据梳理,并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五种分类逐类进行法条分析。第三章归纳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规定的具体条文表述含糊不清;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过于严格,不符合立法法精神;设定方式过于局限,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设定事项过于狭窄,降低行政效率四方面的问题。第四章提出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完善路径,包括明晰法律条文、修改《行政强制法》和清理地方性法规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