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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是理论界争论较多,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量刑较难的一种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绑架犯罪行为也一直呈上升趋势。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绑架犯罪行为,以绑架罪为研究对象,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实践价值。本文在前人的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语义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实证等方法,对绑架罪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考察和探讨,并提供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正确认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绑架罪的基础,本文从绑架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这几个方面对绑架罪进行研究。本文认为绑架罪的客体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择一关系);在客观方面,本文赞同单一行为说,并论述了反对复合行为说的各种理由;在主体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本文认为绑架罪是有目的的犯罪。第二章,对绑架罪加重构成的理解。在此章中本文主要论述了对两种加重构成的理解,即对杀害被绑架人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这两种加重构成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不须以绑架既遂为前提,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或者绑架既遂后只要具有伤害的故意并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符合绑架罪的加重构成,应当按照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第三章,绑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问题。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这几种犯罪的区分问题。首先探讨了他们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区别,然后对几种比较难以区分的情况本文通过案例进行讨论,找出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而将绑架罪与其他几种犯罪区别开来。第四章,绑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修改具有非常大的进步性,但是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法定刑起点问题、加重情节的列举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幅度问题、对情节较轻的规定不够明确、绑架罪的主体范围问题、财产刑模式问题等,绑架罪在这几个方面仍然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在最后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及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