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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要求在wT0体制内建立完善的服务紧急保障机制(FSM)。服务ESM不仅是成员方在紧急情势下补救国内服务业所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工具,也是其进一步扩大服务市场开放的保障。世贸组织货物FSM的运行实践以及区域性服务保障规则的存在为建立WT0服务ESM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了佐证,同时也提供了一些重要启示。 事实上,GATS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已授权成员就服务ESM问题进行谈判,并要求谈判结果在1998年之前生效。但是,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复杂性和发达成员缺乏推进谈判的政治诚意,原定3年的谈判在8年之后的今天依然成果寥寥。服务ESM多边谈判何去何从,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正是基于对建立服务ESM必要性的考虑,结合货物ESM和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本文就建立公平、合理、可行的服务ESM提出了基本构想。本文认为,服务紧急保障措施是一成员在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或履行GATS义务而进口大量增加以致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服务的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不问进口来源而采取的暂时中止或修改其在GATS项下特定承诺以临时补救上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此类措施包括“市场准入”的临时限制、“国民待遇”的暂时中止以及GATS项下其他义务的中止或修改。一成员只有在调查证明“进口增加”、“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及其相互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施服务保障措施。“国内产业”应该包括已设立外国服务提供者,但如果损害是因其而起,则应降低其“国民待遇”。服务紧急保障机制应有统一适用的补偿规定。考虑到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服务保障措施期限应比货物保障措施期限更短。发展中成员应在规则援引门槛和实施期限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关于我国参与服务保障机制多边谈判的建议,本文主张我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奠定谈判基调,在维护世贸组织健康发展和发展中成员合理权益的原则下,支持谈判,力争达成完善的《服务紧急保障协议》。同时,我国在谈判中应该采取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层层突破,设定期限、加快进程以及团结“友人”、孤立“对手”的策略。另外,多种指标显示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低下,完善本国服务紧急保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