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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运营方式,但是国家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规范,而挂靠车辆引发的纠纷却从未间断。这给司法机关、运输从业者以及挂靠车辆侵权事故的受害人带来不少困惑。本文从一个挂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出发,探讨挂靠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笔者通过一个挂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例,说明车辆挂靠引发的几个争议焦点,由此引出本文论述的几大争议问题: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被挂靠单位的追偿问题。第二部分:车辆挂靠的概述。通过对车辆挂靠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及评价、分类和成因的说明,概括说明了车辆挂靠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第三部分:确认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依据缺失。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下,确认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几个重要法律依据的分析,来揭示车辆挂靠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依据缺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困惑。第四部分:确认挂靠车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法理依据。在无具体法律条文可以依凭的前提下,车辆挂靠问题的解决便只能从法理中寻求解决。笔者在此部分中着重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机动车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进行阐述,并依此判断标准,结合车辆挂靠的特殊情形,确定车辆挂靠情形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五部分:被挂靠单位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笔者首先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高院对被挂靠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的情况列举,说明车辆挂靠的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方面的混乱局面。其次,笔者通过对上述诸种态度的分类归纳,具体分析有限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各自的优缺点,从而表明笔者对待被挂靠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即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部分: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从共同侵权、立法先例及损害赔偿功能的角度论述了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第七部分: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的追偿。被挂靠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或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应当可以向挂靠方追偿,笔者从无效合同的角度,阐述了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追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