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排除非法证据起到程序性保障之功用,它是关于非法证据应如何排除的操作性规则,具体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应以何种方式启动、裁判者应以何种身份和形式进行裁判、证明的责任如何分配以及证明的标准如何衡量等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证据排除就不可能进入诉讼阶段成为待解决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意义在于用消极地手段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排除证据的理想状态是该证据信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从这两方面考虑,我们既要严格控制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排除程序,以保证待排除的证据确实在诉讼中不影响裁判者的认定。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为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不同的法系都作出了自己的程序设置方面的努力。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二元式”的诉讼模式最能达到这一效果,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在这方面则尚存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建构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可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进入诉讼活动,确实发挥其人权保障的基本功能。本选题研究的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程序,即实际操作性规则,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章是国外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适用模式,分析了各国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设置方面所作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努力。第三章是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价值基础,对本选题的内容进行了法理分析。第四章是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模式选择,着重于建构起与排除程序相适应的诉讼结构。第五章是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具体规则,阐述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设置的具体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