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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指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同意量刑建议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的控辩协商机制对我国以往的量刑模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审前程序对量刑活动的影响也被放大。在诉讼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带来的程序从简应当建立在普通程序正当化的基础之上,在我国量刑程序规范性不足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活动的公正难以保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程序进行完善,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立量刑证据规则,并通过保障当事人权利、规范量刑建议等措施,对审前协商过程及庭审中的量刑活动进行规范,从而保证整个量刑程序的公正性。文章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程序为研究对象,从规范量刑活动保证量刑公正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我国量刑程序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程序的特殊影响,运用理论分析、对比分析、联系实际等方法进行研究和写作,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程序提出了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结合制度的改革初衷及内容对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明确了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划定了本文研究的范围;第二部分首先对量刑程序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之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程序的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其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程序的完善方向;第三部分则对域外相似制度下的量刑程序进行了研究,选取了两大法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及德国的制度进行论述并对其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总结了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则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程序的具体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