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公民身份只是具备“合格公民”的基础。国家提出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个战略目标并非是对公民的伦理底线要求,如果是一个不经努力就可以轻而易举达到的目标,公民就有可能失去追求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动力!没有高素质的公民,根本谈不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这个战略目标应该是一个高标准要求,是在社会生活中引领“公民形象”的航标,需要公民经过努力奋斗才能达到的目标。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对国家持认同态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热爱与拥护是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是理性而不是盲目的,是有能力而不是无能力的;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其既不是臣民,也不是人民、更不是私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树立公民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要求;具有相应的民族文化素养。简单地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公民身份积极参与到我国各项事业和建设中去,并具有相应的品德与能力,能切实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当代,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对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公民身份认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意义深远。 历时性地梳理我国晚清、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培育的发展状况以及阐释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公民培育思想,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培育的应然性与必要性提供历史参考和理论依据。以史为鉴,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培育规格应从公民身份、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价值理念、公民民族文化素养和公民能力六个方面予以理论探析。第一,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种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地位的基础。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公民身份,认同其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等多维公民身份,对国家持认同态度。第二,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包括参与我国现代化建设应有的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和生态等各方面知识。这些知识可以为公民理性、规范、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切实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职责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也可以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公民行为的践行奠定基础。第三,公民意识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人身份的认识,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它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公民的行动指南,对社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在众多公民意识中,爱国意识和法律意识是首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意识是核心,参与意识是关键,社会公德意识是根基,文化意识和生态意识是支撑。第四,价值观支撑和决定着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树立科学、正确的价值观,即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价值追求、完善价值评价尺度。第五,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公民建设现代化的各项能力。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有的公民能力不同于臣民能力,主要拥有与其承担的社会角色相符的参政议政、文化表达、文化思维、保护生态环境等能力。第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认同民族文化精神,自觉加强民族文化修养,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正如任何新事物的成长都要面临困难和机遇一样,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当代也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和现实基础。传统文化中的消极思想、学校教育中的偏颇教育理念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培育和发展。但公民培育内容在学校相关课程中的渗透、公民培育理论研究成果的增多、公民培育的实践探索,也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培育奠定了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培育应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一目标,以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为理论依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以培育公民人格、促进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传授公民知识、养成公民意识、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参与实践中提升公民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培育的基本内容,以坚持国家认同的首要地位、尊重培育对象的主体地位、把握培育对象的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为培育的主要原则,通过优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网络教育和社会教育,加强它们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共筑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培育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