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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跨国并购已经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热门话题。作为大型企业海外投资方式的一种,并购公司、被并购公司以及被并购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各自有各自的出发点。并购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跨国并购这种方式,短期内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打入并购公司所在的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状况日新月异的今天,速度就是生命,跨国并购在大型企业实现他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而对于被并购企业及其所在的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接受跨国并购的目的是出于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借助于跨国公司的力量,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同时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工业化进程,使资源配置状况得到改善,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各自意图的不同,促使了他们在跨国并购中实施不同的行为,以使自己的意图得以最大实现。跨国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采用不同的并购方式,通常有横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和混合跨国并购三种,三种不同的方式对东道国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但存在着共同的一点就是可能形成垄断,这也是东道国针对跨国并购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加以管制,实现东道国意图的主要出发点,因为跨国并购最大的负面影响就 1<WP=4>是可能形成垄断。横向跨国并购直接导致同类产品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市场集中度加大,扩大了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势力,提高了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可能性;纵向跨国并购稳定了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的来源渠道或者产品的销售渠道,导致了市场支配势力的扩展,加大了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混合跨国并购一般不会显著改变市场结构,但也会给竞争者带来潜在的威胁。因此,跨国并购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建立与完善,甚至在东道国不成熟的行业占据控制地位,影响东道国产业的独立性,对东道国经济安全造成危险。东道国对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进行管制非常必要。正是因为跨国并购的利弊参半性,各国在吸引外资进入的同时,也利用不同的方式对跨国并购进行管制,最有效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实体法、程序法上加以规定,力求将跨国并购的垄断后果控制在最小。同时还规定了行业方面的限制以及并购中的豁免条款,对跨国并购进行积极的引导。过去几十年中,跨国公司对促进全球经济的整合功不可没。今天,这些跨国公司不再仅仅局限于地理上的界限,他们的经济决策反映了这些公司早已觉察到了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经济的全球化使竞争政策的适用也可能超越国界,对跨国并购进行管制的时候,难免会有管辖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在跨国并购领域内尤其需要国际间的立法上的协调与执行中的合作,这在对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进行管制中是一种发展趋势。在对跨国并国进行管制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国内立法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在国内立法上已经出现了趋同的倾向,各国执行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早已开始,关于制定国际反垄断法典的可行性和建立统一的执行机构的前景,作者也都进行了论述。最后,文章分析了跨国并购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因为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对反垄断的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中,不成体系。刚刚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因为是涉及该领域的第一个规定,不足之处在所难免。针对现有规定中的不足以及我国对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进行管制的设想,在文章中作 2<WP=5>者也都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力求在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进行监管时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