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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创办以来,我国民办高校市场逐步发展,如今已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一席之地。随着新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先后出台,我国民办高校的创办与经营已日趋规范,但其退出教育市场时依1日问题重重,退出过程中始终没有形成配套可行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各方权益。我国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程序性引导,导致退出过程混乱。第二,退出程序中行政主体的缺位和错位。首先是行政主体引导帮扶的缺失,缺失政府的引导帮扶,会产生信息的缺位与错位,社会资源难以找到合适的契机融入教育行业,正在退出中的民办高校也难以整合利用合适且有效的社会资源;其次,是政府在对待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学校设立的核心问题上,如土地政策、财税政策方面的差异所致。同时,政府往往又过于干涉民办高校的运营事务,过度利用公权力干涉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和招生规模等,而不是将这些部分交由市场解决。第三,缺乏评价预警机制。当前的评价机制多偏向于以财务风险为核心指标,但民办高校作为教育行业之一有其自身特殊性,应当将包括学校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在内的因素纳入到评价预警机制中,在民办高校出现风险预警的情况下,清晰明了地了解到是学校内部管理监督结构出了问题?还是师资力量相比于其他民办高校薄弱?抑或是因为学校管理层职业化程度低?通过立法完善评价预警机制,这样一来便于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及时维护各方权益。第四,退出程序中缺乏对多方利益的保障机制。由于民办高校涉及的利益错综复杂,包括学生教育权益、经济权益,教职工经济权益、债权人权益,以及投资办学者的权益等,如果缺乏事后的法律保障,会带来利益损害的连锁反应。对于教育行业来说,教育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一所高校的突然退出必然会直接损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有建立合理的评价预警机制、保障机制,才有机会将学生濒临受损的受教育权及时引入正轨,学生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建立退出程序的前端评价预警机制。民办高校的招生数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及就业率、师资力量、学校是否具有特色、学校内部治理状况,以及学校财务状况是民办高校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体现,也是预判民办高校发展前景的有效指标,基于对专业性与公平性的考量,应通过社会中立第三方机构对民办高校从这些指标入手进行风险评价,发出风险预警。可将风险预警分为三种等级,低等级风险预警的学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后再由机构重新评价;中等级风险预警的学校则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便利政策,从而获得宽松的发展空间;高等级的风险预警需要政府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主动启动退出程序。其次,在中端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与辅导。政府须在民办高校退出过程中依法行政,完善监管体制,积极引导高校整改,或是对高校进行转制,如果民办高校存在资产闲置的情况,可在政府的监督下附条件附期限地共享自身资源,利用所得的共享收益改善经营状况。最后,在末端对多方利益进行法律保障,建立利益保护机制。从出资人、债权人、学生、教职工等多方角度分别出发,提出针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策略,尽可能地降低多方利益在高校退出后得不到实现的风险,如可通过对学生经济利益优先受偿的基础上进行限额;通过当地民办高校互通平台实现民办高校间的学分互认,方便为学生安排适合的学校,从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民办高校内设立退出储备金,以确保退出后即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有足够的能力保证学生经济利益等。这些具体措施强调在减少学生的利益损害同时,也能够将多方的利益兼顾进保障体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