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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不仅具有活跃金融市场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政治意义。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其间参与者众多,其过程中可能发生信用风险、投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严重威胁年金的安全性,降低受益人的退休后收益流的稳定性,影响雇主雇员的参与积极性。从全球实践看,建立管理风险补偿机制是保护受益人在计划破产、年金资产流失等情况下的一种有效后备救助方式。它符合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及企业年金对高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作为我国属于新兴的市场领域,人们对企业年金认识模糊。建立企业年金管理风险补偿机制可以弥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收益透明度不高以及管理机构仍显稚嫩等问题,是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迅速发展,提高公信度的关键要素。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表明我国已经有一定风险补偿机制的雏形。各国依据自身国内企业的特点以及其年金计划的特点选择了不同的风险补偿模式。主要包括拉美国家的最低收益相对担保制度、美国PBGC为代表的养老金收益担保公司模式和香港的补偿基金制度等作法。我国企业年金从市场环境、组织制度到治理模式都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建立、建立什么样的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制度都需要视企业年金市场成熟度、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企业年金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我国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担负的权责问题等不同的因素而定。本文旨在通过论述我国完善管理风险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结合国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经验,提出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