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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民事诉讼始终。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彼此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依据,然后进行互相的反驳和答辩,为此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辩论原则中的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经过双方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辩论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分口头的和书面两种。辩论权是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辩论的形式有否认、抗辩、反诉等。辩论的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进行,也可委托代理人。当然,最重要的一点,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辩论权的充分实现。 为了实现民事审判发现真实的目的,辩论原则要求把诉讼中法院据以裁判的诉讼资料来源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权限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并未得以很好的贯彻、实施,当事人的辩论权亦受到诸多限制。在实践中,辩论的内容是否能限制法官的行为?当事人的辩论与法官的裁判成为“两张皮”,“你(当事人)辩你的,我(法官)判我的”,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想参与辩论,使辩论成为走过场。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材料”,法官据以作出了裁判,裁判的结果是否合法?法院的裁判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当事人辩论权的制约?所有这些,究其原因,是辩论原则在立法司法上存在不足与漏洞所造成的。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同时,对西方两大法系辩论原则进行了考察和比较。最后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除绪论和结语,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进行说明,从其含义的基础上推导出辩论原则存在的依据以及功能,并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分别加以表述。第二部分考察了国外相关辩论原则的立法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紧接着着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即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立法现状和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司法现状;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最后是笔者关于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几点建议,主要体现在相关制度的构建以及相关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