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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某些利益的场合,加害人所赔付给受害人的金额或者财物远远超过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其目的在于对加害人予以惩戒,使其在今后不再从事类似行为。我国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中都有大量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研究的学者并不多见。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各有特色,对于两者的研究其意义也有所差异。于民族习惯法,论文研究的意义体现在:第一,多数民事类的习惯法研究都集中在婚姻家庭法和财产法上,对于侵权类的法律没有太多的关注,而本课题将拓宽习惯法的研究视野,梳理习惯法中的侵权类规则,特别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还原其作为侵权规则的本来面目。第二,民族习惯法中的一些惩罚性赔偿规则与国家制定法中的规则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如何看待这些规则,如何解决这些规则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是本文的重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各少数民族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朝着健康、合理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于国家制定法,论文的研究意义体现在:第一,从现时角度看,有利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群众的基本权利。惩罚性赔偿的制定和研究可以有力地对侵害他人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惩处,遏制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第二,从长远角度看,在相关责任领域内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惩罚性赔偿降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短期利益而违法的风险,迫使生产者遵守相关规定,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来实现利益的合法增长,那么长此以往整个国家经济也将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第三,从立法的角度看,本文的研究比较国外了相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这对现行立法中相关规定的完善,以及今后我国其他责任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的制定能提供有益借鉴。本论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目的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采用的是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1)历史分析法。古代和近现代的民族习惯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通过对这些历史资料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民族习惯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发展,探索其历史成因以及研究如何协调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2)比较分析法。不论是研究国家制定法还是民族习惯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比较分析都不可或缺。日尔曼法、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惩罚性赔偿是如何产生、发展,对其国内产生了什么积极和消极影响,对我国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这些只有通过比较分析才能找出答案。本文以惩罚性赔偿为研究核心,探索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两个不同视角下惩罚性赔偿的不同发展轨迹和主要问题。在民族习惯法视野下,惩罚性赔偿规则一般是历史延续发展下来的,其受到社会、经济、宗教、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民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现代社会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冲突和融合。在国家制定法视野下,一度消失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受到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影响,致力于打击非诚信的商业活动,遏制不法的侵害行为,我国立法对于惩罚性赔偿采取的是较为谨慎的态度,其范围和对象都非常狭窄,适用条件也非常严格,有较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