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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补充或替代刑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保安处分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是近代刑法理论由传统的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作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保安处分与刑罚相辅相成,在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安处分自产生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学界曾对保安处分持排斥或否定态度,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了保安处分在当前预防犯罪、保安社会中的优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保安处分是双刃剑,不能草率适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保安处分的提法,但实际上我们有类似西方保安处分的保安措施,并且在预防犯罪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保安性措施的存在,以及它们所起到的预防犯罪保安社会的作用,恰恰说明我国的社会防控实际是需要一种措施与刑罚相辅相成并肩战斗的。但是,我国的保安性措施,无论是法律规定性,还是程序性,还是监督体制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仅与西方保安处分制度有很大不同,有的还违背了国际公约,甚至与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相左,实践中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完善我国防控犯罪体系出发,还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考虑,我国都应当尽快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并将其刑法化。本文主要通过以下的三部分来论证保安处分制度的相关情况和在我国刑法化的主张:第一部分:保安处分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保安处分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及各国适用保安处分的原则、条件、对象和种类等相关情况。第二部分:我国现有保安性措施及其评价。这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性措施,并进行分析,提出这些措施在适用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保安处分在我国刑法上的构建。这部分首先论述了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刑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我国保安处分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初步设想:即以刑法特别法---《保安处分法》的形式整合和完善现有保安处分性措施,形成《刑法》、《保安处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位一体的社会防控体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