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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长时间对行政程序理论及实践的学习和思考,笔者选择了行政程序正当性证成的论题。自从80年代我国刮起一股“程序热潮”开始,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逐渐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制观念。对行政程序的逐渐重视也引发了对国外经验的引进,这对于行政程序法制的建设无疑是重要的。然而,矫枉过正往往会弄巧成拙,我们在形式主义影响下依葫芦画瓢地制定各种程序规定,却忽略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命题之间的区别。法律程序本身是个中性的描述性概念,法律中规定的行政程序并不必然就是正当程序,缺乏正当性支持的程序运行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只有将一定的实质精神融入其中,才能保证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在这个立论基础上,全文共分以下几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相关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通过在法哲学学层面上对正当性(legitimacy)和合法性(legality)的辨析,说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对行政程序提出的高于“合法性”的要求,是指行政程序所具有的价值合理性和道德依据,集中表现为行政程序对人们主体性的尊重与关怀以及人们对行政程序的认可与信任。根据正当性问题的普遍性,笔者说明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证成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行政程序正当性证成方式的分析。笔者认为,证成方式的选择必须对两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二是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二者分别代表着理论上的论证要求和现实中的问题意识。通过对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正当性应当在实体目标上体现为对权利、控权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在程序上表现为参与、中立、公开等程序要求。而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之所以缺乏公信力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过于机械化地关注法律规定的表面意思,而忽略了行政程序最原初的正当性精神内核,背离了控权、权利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对程序参与、中立和公开的形式要求。而传统判断模式——绝对工具主义模式、相对工具主义模式、经济效益主义模式、程序主义模式——有着各自的缺陷,笔者在分析行政民主的产生及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以公民参与和信息公开为核心的行政民主不仅能够体现程序本身的价值,也能够保证实体结果的公正,契合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第三部分是对行政民主如何证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分析。笔者认为以行政民主为圆心,可以分别扩展出权利、控权、效率以及参与、中立、公开要求,从而构建了一个以行政民主为圆心的扩展模式。行政民主是保证这些要求得以实现的精神内核,将行政民主融合在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能够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将行政民主落实在行政程序具体制度中的探讨。笔者认为公民参与和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民主的核心,表现在具体的听证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中。以行政民主重构行政程序首先要求听证制度中均衡的各方利益代表、听证过程的透明、专家理性和公民参与的平衡、多项选择安排和两读程序、公民参与实质上影响力的提高;其次要求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范围和明确和电子政务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