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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创立之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衍生品对隔离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信用衍生品已经逐渐演变成投机谋利的手段,由于缺乏监管,信用衍生品已经开始丧失了风险缓释的本意,逐渐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信用衍生品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包括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理念陈旧以及监管规则落后等问题。在国际组织层面,ISDA、IOSCO、巴塞尔委员会以及二十国集团虽然都涉足了信用衍生品的监管领域,但是由于其各自的缺陷,这些组织都不能承担全面监管国际信用衍生品市场的职责。国内层面,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达的美国,CFTC、SEC、以及银行监管主体受到监管权限的限制,也不能对其国内信用衍生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这些问题彰显了监管理念的陈旧,对于信用衍生品这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功能监管才是唯一的出路。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不足、结算方式落后,也对信用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加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开始了对信用衍生品监管的改革。ISDA发布了“大爆炸”和“小爆炸”协议,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为代表的多个改革法,建立了“衍生品监管办公室”,明确了中央结算机制,引入了第161条财务会计准则(FAS 161),并确立了“沃克规则”。英国、欧盟等重要金融市场国家也发布了改革措施。中国的信用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制度先行的市场。中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呈现出监管主体单一、交易主体单一、产品结构单一以及监管分层的特点。中国应当用功能性监管的理念构建其信用衍生品制度。与此同时,中国还要充分发挥交易商协会自律性和民间性的特点。除此之外,中国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创建具体的交易机制实现监管的可行性。其中中央结算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集中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从而便于信用衍生品信息的披露,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