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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而是在认定两商标是否有可能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时应予考量的要素,“容易导致混淆”才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认定商标侵权应当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如商标近似或相同、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混淆的主体和范围。这些要件都一致指向“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已不是商标近似认定需考虑的要素。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体现“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基准性作用。 本文总体的思路为:以银鸡商标争议案为例,归纳其争议焦点并对其中体现的法律问题结合有关案例及有关混淆的理论、实践进行分析,最后从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保护三个阶段来探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例介绍。通过全面介绍银鸡商标争议案,归纳出本案中主要的问题争点: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2.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通过介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在解答这两个问题争点时依据的不同事实和法律,笔者尝试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关系的看法: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蕴涵了混淆,不仅是指外观上的近似,混淆可能性是商标近似的必要组成部分,商标近似也即混淆性近似。 第二部分为对本案中问题争点的法律分析。通过对各个争点涉及的概念进行解释,结合相关学者提出的理论及司法实践,首先分析商标近似的概念及商标相同如何认定,然后从“容易导致混淆”角度出发,全面分析了“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条件及与前述“商标近似”、“商标侵权”的关系,得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的结论。 第三部分则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商标侵权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于商标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试从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保护三个阶段探讨如何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