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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是记录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见证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近年来,伴随着潜水技术、探测与调查技术以及打捞发掘技术的进步,人类开始大规模地开展以水下文化遗产为目标的活动,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我国作为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水下文化遗产,这些遗产同样面临各种威胁。我国为应对此类威胁,于1989年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很多不足,亟需加以完善。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构建了一整套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为各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示例。本文以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围绕2001年公约的重要原则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架构,讨论如何完善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全文共分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旨在阐明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与之有关的基本理念。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在国际社会存在颇多争议,厘清定义之争有助于更加清楚地认识水下文化遗产的特性。水下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遗产,更不同于普通财产,只有明确其特点和价值,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探讨具体的保护制度。第二章简要介绍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首先介绍我国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资源以及面临的各方面的威胁;其次是我国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付出的各种努力,包括制定相关法律、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等;最后从立法缺陷和制度措施落后两方面阐述目前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分析该公约的两个重要原则——禁止商业性开发原则和就地保护原则,同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分的各大海域为基础,探讨不同海域中不同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构架。第四章通过借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反思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并简要分析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然后提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