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威胁民众的生产、生活,引发社会恐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在不断消解民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旨在督促食药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然而该罪司法实务呈现适用频率低下、量刑畸轻甚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无法满足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规制的现实需要。为明确该罪适用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细化实行行为类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审判指南,但仍未解决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困境。明晰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既是民众高质量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第一章“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类型化分析”。以行为类型对归责标准的影响为标准,75例有效案例可分为单一食药监管渎职行为结合其他危害行为致害型、多重食药监管渎职行为结合其他危害行为致害型以及食药监管渎职行为及客观因素结合其他危害行为致害型。其中,单一型集中体现司法机关结果归责倾向与对主体预见义务的困惑;多重型监管主体则负有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职责,结合非身份犯实施的食药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不仅涉及因果关系偏离情况下各主体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还要求司法机关准确区分各行为人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客观因素介入型多数带有客观上无法履职的外观,准确定性需要司法机关明晰人事或设备管理义务,准确把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惩治依据及其涵摄范围。可见,不同类型对于司法机关认定因果关系提出了迥然的要求。第二章“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困境”。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困境具体包括认定标准模糊、条件原因力判定标准匮缺以及归责标准缺失。当前司法机关多机械适用传统自然犯罪因果关系判定方法,往往根据危害结果反推案涉监管人员行为性质,暴露出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直接导致监管主体归责范围不一;对于多种职责以及介入客观因素的监管主体渎职行为,不经管理义务溯源,以全部危害结果多个行为人平均负责的方式定罪量刑,映现出因果关系条件原因力判定标准的匮缺;为逃避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将危害后果解释为客观处罚要素,导致该罪处罚范围扩张;以产品市值替代经济损失、以媒体报道替代恶劣影响等展露出危害结果归责标准的缺失,并进一步显示出因果关系认定基准的粗放性。第三章“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困境因由”。食品、药品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困境源于该罪因果间接性、作为与不作为并存、食药监管行政职能复杂。司法机关倾向于运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进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但结果均差强人意。究其根本,是司法实务未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惩治依据、忽视该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简单套用传统犯罪因果关系分析方法所致。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间接性导致监管主体往往难以预见具体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求司法机关评估介入行为异常性和原因力,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偏离;多种行为方式并存要求司法机关区分作为因果关系与不作为因果关系逻辑进路、阐明主观状态,保障量刑适当;行政职能的复杂性要求司法机关区分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并确定监督过失作用场景,并结合法律文件、各自分工、工作惯例等依据厘清各机关职能,同时动态考量支配力的纵向流动,准确追责。第四章“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规则”。立足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理论基础,不论是单一型因果关系中监管渎职主体与食药违法生产、销售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还是多重型与客观因素介入型因果关系中涉及的多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均有赖于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作为惩治的依据。监督过失理论起源于日本森永奶粉中毒案,追究监督者责任需以其对生产经营的支配力和企业职工协助提醒义务为前提,不宜拓展适用于行政监管人员与食药生产者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此外,明确食药监管主体预见内容限于监管程序空白、职能分配空缺等造成食药监管风险以及该风险导致食药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不被查处并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政府公信力削减的可能性,排除食药监管主体对于介入从业人员过失情形的责任承担,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路径探析奠定基础。归因是事实问题,归责是评价问题。条件说带有普适化特征,能够快速有效地划定条件范围而无疏漏,适于做事实判断,并排除技术局限和抽检风险。其次,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依据判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排除关联度过低的渎职行为并为多个危害行为进行原因力评定,为归责奠定基础。最后,以客观归责理论检验因果关系结论的科学性,排除未予现实化以及不属于构成要件涵摄范围的渎职行为,进一步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同时避免单一因果关系理论宽松化、阻却事由定位模糊等弊端,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渎职因果关系判断的科学性。再者,为适应多变的社会环境,在具体个案中,还应当考量行为人工作配合程度、是否部分履行职责避免危害结果发生、适当进言义务的履行等因素,排除似是而非的辩解,准确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推动刑事规制对食药监管渎职的有效打击和一般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