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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理论中有很多问题都是富有争议的,共同过失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在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上,关于共同犯罪是否包括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能否适用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这些都是没有统一定论的。如今科技飞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密切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许多重大责任事故频繁发生,这些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引发的,而不是由单个人的过失导致的。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对共同过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结果掉以轻心。然而,我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明确否定的态度,学术界和立法都排斥共同过失犯罪。目前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是要想做到对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做出合理而公平的判决,是很困难的。我国的立法现状既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又不利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这正是笔者立题的原因。本文将主要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的提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议、共同过失成立共同犯罪的理性分析、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构建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具体来讲,本文首先从共同过失犯罪的实际案例入手,引入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进而对相关争议做出整理分析,并提出作者的观点,然后过渡到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理性分析,本部分从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入手,通过充分的论证来证明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构建,包括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界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内容,此部分试图建立一个较为系统的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体系。虽然本文许多地方的论述仍然比较肤浅,但是希望笔者的这些观点能够为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