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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无因管理制度将协调“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倡导人类互助”的道德原则作为其规范的基点,自罗马法以降,无因管理制度历经变革,但其实现社会和谐与法律公正之终极目标从未更改,因无因管理行为乃缘起管理人单方之事实行为,故而较其他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之制度设计更加偏重于对管理人行为的规制,既要提倡助人,又要防止损人,但何为助人又该怎样助人,何为损人又生怎样后果,法律之评判尺度在此具有了更加重大的道德意义与现实意义。无因管理制度之精髓便在对管理人的限制与保护中得以彰表。 出于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考量,法律承认了管理人在符合社会利益要求情况下干预本人事务的行为合法,也赋予管理人必要的求偿权。但为防止权力滥用,公正缺失,自罗马法起,法律对符合社会利益要求的干预行为就做了严格的限定,从此定位了无因管理制度的作用重心:即指引干预的规范化,与之匹配的是管理人一系列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适当管理义务、计算义务、通知义务。为杜绝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出现,如多数国家法律所认为的,加重管理人对本人的义务负担是保护本人利益的最好方法,而无因管理制度维护本人利益功能之极至便是将不适法之管理行为排除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我国法学界更有意见主张将得不偿失的管理结果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风险,依公平原则对本人予以分担。换言之,无因管理人负有必须为本人带来效益的法律责任,否则他将为自己的不明智承担侵权责任,或为自己的爱管闲事分担原由本人承担的风险。一言以蔽之,管理效益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管理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管理效益问题因此成为限制无因管理人行为的最大祛码,有形无形的效益问题也成为判定无因管理人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重要标准。 然本文认为,对效益原则的不恰当理解和运用正是导致无因管理制度体系混乱的主要原因,首先,同样一个符合无因管理构成之合法干预行为可能因结果的好坏转变而产生不侵权或侵权两种不同的定性,这不仅于法理上说不通也让人无法明了法律对待助人为乐者的真正态度。其次,行为所带来效益的好坏包含很多偶然因素,将包含很多偶然因素的标准用以界定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其不科学性可见一斑。最后,管理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很大程度上非管理人所能控制。让无因管理人承担其能力控制之外的风险,既不公平也让人怀疑助人是否真的值得为乐,因其中所含风险不亚于一场赌博。总之,无因管理人过大的风险与无因管理制度本身倡导互助和谐的道德宗旨格格不入。正因如此,某些国家的法律(如瑞士、日本和意大利立法)和学理在实现规范管理行为这一作用重心时,反倒着力降低管理人于管理活动中的风险承担比例,其指弓旧标不再片面于本人利益保护角度追求管理结果的高效益。重建统一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改变低效等于侵权的传统观念,区分法律问题与风险问题,人性化地关注管理人合科学的管理行为才是无因管理制度的本旨。良好的效益可通过事前规范人的行为换来,而事后强制的利益分配并非追求效益的恰当方式。减轻管理人于无因管理行为时的风险反而更有利于在无因管理制度范围内规范管理人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精髓绝不是它能如何处罚犯错的管理人,以保证本人利益的完整无缺,而是它能积极引导人们规范的行事,只要尊重他人、尊重社会,无论结果是否令人满意,都是值得肯定的。 也正是因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内涵不明晰,制度体系不明了,我国实务界常为“英雄流血值不值流血”,“英雄流泪该流多少泪”的问题争得热闹喧天。为此本文拟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精神—公正与和谐—出发对无因管理制度作较全面的分析,厘清无因管理制度之内涵与本旨。就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制度设计作较深入的研究,重新审视无因管理制度对本人、管理人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不求定纷止争,但求抛砖引玉,让学者们对这一在我国未曾受到重视的法律制度能做一点思考,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目的。关键词:无因管理社会和谐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