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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紧急避险由来已久,并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紧急避险作出诸如合法化紧急避险与免责紧急避险、法定的紧急避险与超法规的紧急避险的不同分类。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学界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和根据提出了多种学说,我国理论界受有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禁锢,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我国目前承认的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事由,是合法行为;为了使自己或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法益免受现实的危险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同等价值法益的紧急避险是阻却责任事由,是违法行为,但被法律所宽恕。 避险行为要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五个要件:必须要有现实的危险;避险行为必须出于不得已;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的行为;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行为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 合法化的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具有不同的刑法效果。对合法化紧急避险不得进行正当防卫,但可再行紧急避险;在合法化紧急避险的场合,没有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可能,但利用合法化紧急避险可构成犯罪。对免责紧急避险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免责紧急避险的也可能受处罚。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假想避险是指不存在足以引起紧急避险的事实而误以为存在并实施“避险”行为,损害他人法益的情形。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虽有一些相同点但也有很多的不同。义务冲突是另一类阻却违法事由,不是紧急避险的一种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