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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法,也是源自古代仍活跃于现代的物权制度。动产交付的主要功能是公示,其法律效力有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动产交付的效力包括其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和其在债权法上的效力。动产交付的公信力即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正确性推定和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保障。我国立法应坚持生效要件主义的一贯立场,并将之在物权法中做彻底性规定,确认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三种交付类型。关于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尽管其不具有公示功能,但考虑到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物权变动,故仍可在债权法中规定之。交付行为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当事人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动产的义务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动产交付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包括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请求更正交付的权利。